申请加拿大永居、国籍或其他临时居留项目,需要提供无犯罪公证。
先厘清两种无犯罪公证
《无犯罪记录公证》:实体公证,公证处将无犯罪记录证明留档后,出具2页的公证书:即中文的公证词及其翻译。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非实体公证,公证书中附上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4页的公证书,即: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翻译、中文的公证词及其翻译。
IRCC要求的流程是(图1上):在当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证明后,前往公证处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公证处会保存原件留档。
按照“公证处会保存原件留档”推断,那么IRCC要求提交的文件(图1下)就是《无犯罪记录公证》。这时“the certificate”可以理解为指代的是中文公证词,那么第2项就是中文证词的翻译。
但是,有的申请人提交《无犯罪记录公证》后,又被要求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翻译。还有的申请人由于上海公证处开出了带有二维码的公证书后因为缺少二维码而被要求补件。
这时大家又纷纷转而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因为这种公证会在公证书中附上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复印件和翻译,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往往带有二维码。
这种看起来也符合图2的要求。既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词,也有对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翻译。“the certificate”指代从Notarial Certificate变成了No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
此外,还有一种理解,“the certificate”仍然指的是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第1项按照提交《无犯罪记录公证》理解,第2项理解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那就是两种公证都提交。
究竟哪一种理解接近IRCC原意,我们不得而知,因为确实见过提交《无犯罪记录公证》有通过的也有而补件的,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也有通过的也有个别退件的。
出现这种乱象大概是因为IRCC内部有多个审核人员和部门,审核员的自由裁量权高,有的审核官比较较真,要求补件或退件。
总结一下两种思路。
一种直接粗暴的方式是两种都做,提交:《无犯罪记录公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
一种是可以先办《无犯罪记录公证》,如果要求补件再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因为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出现个别退件来看,似乎先提交《无犯罪记录公证》更保险,因为目前只看到有补件的情况。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有补充或其他想法也可以一起讨论,这里只是个人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