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的签名和印章要在日本使用,需要证明其签名(印鉴)真实有效,应如何办理签名印章公证呢?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签名印章公证步骤。
Part 01 案例:日本使用的签名、印鉴公证
首先,公证申请人在公证人面前签署一份声明书,其中含有当面提供的印章和签名样式,具体内容如下。
这份声明书被译成日文,供文件使用方了解声明书的内容。
然后,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签名、盖章进行公证,公证事项为“签名、印鉴”。
这份公证书同样也要翻译为日文。
一份完整的签名、印鉴公证至此完成,可以在目的国(本案例中为日本)合法、有效地使用。其他涉外使用的签名(印鉴)公证格式及办理步骤类似,以下进行更为全面的介绍。
Part 02 什么是签名(印鉴)公证
签名(印鉴)公证的全称是“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法律文书或公证专用纸上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该种公证类型的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如下。
Part 03 办理签名(印鉴)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需要签名、印鉴的文件。签名(印鉴)公证格式要求公证词表述应为:“兹证明(申请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地,在(来到)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XXX文件上签名(盖章)”。
上述需要签名、印鉴的文件中,常见的类型包括委托书、声明书、(知情)同意书等等。另外我们知道,委托公证和声明公证本身也是常见的公证类型。那么,这两种公证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有何区别呢?
Part 04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与委托公证/声明公证的区别
我们已在前面提供了签名(印鉴)公证书的实例,下面再来了解委托公证和声明公证的实例,加以对比。
通过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委托公证不仅需要见证公证申请人的签署行为,还要在公证词中写明申请人“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确认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由此证明该委托行为合法有效。这一公证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第一式)。
同样地,若公证事项为“声明”(第二式),公证词中除了“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写明文书全名)上签名”这类表述之外,还必须包含如下内容:“申请人XXX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XXX(申请人)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这种完整的表述,可证明该声明合法有效。这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通常用于国内。
而如前所述,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表述相对简单,仅确认该签名真实有效,并不负责确认委托或声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这种公证是一种常见的涉外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