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带孩子一起申请香港优才、专才、高才等人才计划,但另一方不一同前往,这时需要另一方出具无反对声明书并办理公证,表示知情并同意。这种情况下,需要先准备一份声明书,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在声明书上签名,公证事项是“签名”公证。
下面仔细跟大家仔细讲解下无反对声明书公证的办理要点和所需材料。
Part 01 两种公证事项:签名公证vs声明公证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介绍过“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其中的公证事项为“声明”,该公证的作用在于证明相应的声明是本人的意思表示,避免以后出现争议。
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另外,未成年人单独跟团出境或者跟随法定监护人之一出境旅游、学习或居留时,有的国家(特别是欧盟各国)或地区要求不同行的双方法定监护人或不同行的另一方法定监护人签署出行同意书(或无反对声明书)并办理公证。比如,以下案例中女方带女儿一起申请香港优秀人才计划,父亲就签署了一份无反对声明书并办理了公证。而且我们看到,这份公证书上的公证事项为“签名”。
无反对声明书
无反对声明书之签名公证
再比如,未成年孩子随母亲申请芬兰居留许可,需要父母双方作为监护人签署同意书并办理公证。
监护人同意书
同意书之签名公证
同样是签署声明书并进行公证,有的公证书上注明的公证事项是“声明”,有的则把公证事项列为“签名”。这二者如何区别呢?
若公证事项为“声明”(第二式),公证词中除了“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写明文书全名)上签名”这类表述之外,还必须包含如下内容:“申请人XXX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XXX(申请人)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这种完整的表述,可证明该声明合法有效。
如果只是证明声明书/同意书或其他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则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相应的公证事项为“签名”(第三十四式)。
Part 02 声明书/同意书“签名”公证效力如何?
我们发现,上述案例中由监护人签署的两份声明书/同意书在办理公证时,公证事项都是“签名”。带娃出境时这一公证是否有效呢?
答案是“签名”公证有效。原因在于:文件使用方需要公证机构证明的,是声明书/同意书签署人的签字是真实有效的;至于声明书/同意书的具体内容,使用方有自己要求的格式(如上述示例中的固定格式表格)和/或判定标准,并不需要公证机构作出判断或给出意见。
Part 03 办理无反对声明书/同意书签名公证所需的材料
无反对声明书/同意书办理签名公证需要的材料清单如下:
- 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
- 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 监护人的结婚证(夫妻离婚的,提供结婚证与离婚证);
- 如果监护人双方均不同行而委托另一人与未成年人同行,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被监护人的出生证明。从以下四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即可:①《出生医学证明》;②《独生子女证》;③户籍地派出所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信;或者④以前办理过的出生公证书(如果曾办过的话);
- 如被监护人未能提供出生证明的,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本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明);
- 无反对声明书或同意书文本。该文件可能采用文书使用方提供的固定格式的表格,此时签署人只需要勾选和签字即可。如果需要自拟声明书/同意书,可以由公证处代书或者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模板。
***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即便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父母仍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与共同生活的一方一起出行,也需要另一方签署无反对声明书/同意书。
*** 如果未成年人父母都不随行,委托其他成年人带该未成年人出行,还需要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书(需要写明出行的国家及时间,父母双方都要在委托书上签字)。
Part 04 声明书/同意书以及公证书的外文译本
办理以上的声明书/同意书签名公证时,公证处只证明不同行监护人的签名真实有效。声明书/同意书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由文书使用机构判断。所以,声明书/同意书以及公证书,都需要使用方规定的语言版本。如上所示,前往芬兰使用的监护人同意书为外文文件;而相应的公证书除了中文版本之外,还需要提供外文版本(该案例中可接受英文译本)。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公证书中所附的声明书可以使用外文,但是仍需提供声明书的中文版本供公证员参考和公证处备案。
同意书签名公证之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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