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么是曾用名公证?
曾用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现登记姓名之前,曾经使用过的经法定程序登记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
当个人由于婚姻、宗教信仰、个人意愿等原因更改了姓名时,就可能导致有些个人文件上姓名不一致的问题。比如说,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可能和身份证上不同;如果毕业后改名字,可能导致毕业证、学位证上的名字和户口簿上的姓名不同,等等。
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办理一些法律文件或涉及财产、教育、就业的重要事宜,就需要证明原来的姓名和现在的姓名是同一个人。例如在申请护照、签证、移民等,要求提供曾用名的证明以确保身份的一致性;在继承财产、进行财产分配或者办理银行业务、购房时,需要有效的证明以便明确身份;在求职或教育过程中,特别是需要核实个人的学历、经历等信息时,需要相应的证明来消除姓名变更带来的信息不一致问题。
曾用名公证可以明确证明个人的曾用名与现用名是同一人,消除因姓名变更可能带来的身份混淆。
02 办理曾用名公证所需材料
办理曾用名公证,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 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 曾用名证明信(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地出具);如果户口簿上已明确记载曾用名的,可以不提供此项证明信。
要公证曾用名,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户口本上的记载:里面的“曾用名”一栏的记载,明白地显示了你曾使用的姓名。如果当时没有把“曾用名”登记上去,或者改名时没有换户口本,导致没有留下这个关键证据,就要开一个“曾用名证明信”。这个证明信要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因为你改名也是在那里办的。这两个关键证据只要能够提供其中一个,就可以携带其他材料前往公证机构办理曾用名公证。
03 曾用名公证书格式
曾用名公证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采用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十三式,如下所示。
曾用名公证书格式
04 可采用线上或线下办理方式
曾用名公证是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此时除了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曾用名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另外,这一公证可选择线下或线上办理方式。
通过线下方式办理该公证,需要申请人或代理人前往公证机构,提交证明材料当面办理。
此外,不方便线下办理该公证的申请人,可选择通过线上系统办理曾用名公证。采用这一方式,公证申请人无需跑腿儿。具体办理步骤因采用的线上办证系统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办理人按照系统以及公证人员的提示操作即可。
05 更多零跑腿公证事项亦可线上办理
除以上详述的曾用名公证外,还有若干公证事项可以通过线上方式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 出生公证
- 工作(收入、在职)证明公证
- 亲属关系公证
- 死亡公证(正常死亡)
- 已婚(初婚)公证
- 住所地公证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 毕业证书公证
-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 成绩单公证
- 护照公证
- 居民户口簿公证
- 健康证公证
- 结婚证公证
- 驾驶证公证
- 离婚证公证
- 身份证公证
- 疫苗证公证
- 营业执照公证
民事法律行文类
- 补办证件委托公证
- 承租委托公证
- 房产委托公证
- 工伤理赔委托公证
- 公积金委托公证
- 委托代办户口迁移公证
- 诉讼委托公证
- 签名公证
- 护照换发声明公证
- 婚姻状况声明公证
- 商标转让声明公证
- 中英文名一致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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